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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方不付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監護權怎麼分/台中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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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後,對方不付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台中律師林佳怡時常會遇到讀者詢問:「我和先生離婚後,孩子歸我取得監護權,但是對方卻不願意一起分擔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台中律師林佳怡回覆:

     

    一、父母離婚後,雙方仍有扶養孩子的義務:

     

    很多人都會問律師,離婚之後若是約定由一方取得監護權,另外一方是不是就不用付孩子扶養費?

     

    台中律師林佳怡要告訴大家,這是錯誤的觀念喔!

     

    父母就算離婚,不論離婚協議書上所約定的監護權,是共同監護還是單獨監護,父親與母親對於子女同樣都是有扶養義務的!

     

    所以原則上,父母任何一方都還是要付扶養費。

     

    除非,父母雙方特別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子女的扶養費,才有可能會發生願意承擔的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請求子女扶養費的情形(例如在離婚協議書上特別約定)。

     

    但是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倘若離婚協議書上真的有這樣的約定(亦即約定由其中一方單獨負擔孩子扶養費),這樣的約定是不拘束「孩子」的!也就是說,孩子還是可以用自己名義向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不要以為孩子提告父母的情形很少見,其實台中律師林佳怡這幾年可是看了很多這樣的案例呢!)。

     

    二、離婚協議書上可以將扶養費的金額及給付方式、給付期限記載清楚:

     

    所以,為了避免未來訟爭,建議夫妻在協議離婚時,就在離婚協議書上將子女扶養費數額、給付方式、給付期限記載清楚。

     

    三、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上的條件,該怎麼辦?

     

    若是離婚協議書上都已經記載清楚對方每月應付多少錢,事後卻又反悔不願意履行,此時該怎麼辦?

     

    這時候按照離婚協議書是否有經過公證區分為:

     

    (1) 若離婚協議書「未經公證」:

     

    不用太擔心,還是可以拿著離婚協議書去法院提告對方,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上之承諾。

     

    通常法院也會以此為判決(除非有情事變更),若法院判決勝訴並且確定後,假設對方仍舊皮皮的不願意履行,勝訴的一方就可以拿著法院確定勝訴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財產(要執行什麼種類的財產,由債權人,也就是勝訴的一方選定)。

     

    (2) 若離婚協議書「有經公證」:

     

    離婚協議書中有關「子女扶養費」、「離婚贍養費」、「其他金錢給付」等三個部分,可以請公證人依照公證法第13條的規定辦理公證,此時就會發生對方若是事後反悔、不願意履行上面三個部分(請留意:只限上面提到的三個部分喔!),就可以直接持已經公證的文件,直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而跳過提告訴訟的過程喔。

     

    四、結論:

     

    說來說去,其實重點還是就算夫妻離婚後,也是要盡父母的義務,不論監護權的狀態是什麼(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孩子既然從己身所出,就要做好父親、母親的角色才是!以上,台中律師林佳怡提供給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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