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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離家和別人同居,是不是一定可以成立和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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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離家和別人同居,是不是一定可以成立和誘罪?
依據刑法第240條,《和誘罪》規定如下: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和誘罪》依據引誘的對象,又可以區分為下列兩種: 1.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 2.和誘「有配偶之人」。 而關於和誘「有配偶之人」,依照前開刑法第240條第2項的規定,必須是以對於有配偶之人,引誘其脫離家庭,而將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其要件。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必以出於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實施引誘,將有配偶而尚未脫離家庭之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始足當之。 然而,如該人之脫離家庭,係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而私行外出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要件不合,尚難論以和誘罪。
也就是說,構成刑法刑法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之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尚且必須有行為人之引誘行為,始足當之! 所以,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配偶離家和別人同居,不一定可以成立和誘罪,而必須就具體個案情形判斷被告是否對於有配偶之人,引誘其脫離家庭,而將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如無法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難會成立犯罪。
【參考實務見解】: 裁判字號:33年上字第1487號 裁判日期:民國33年01月01日 要 旨: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 (參考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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