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應如何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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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應如何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因林律師前篇文章:《離婚後,可以將孩子改為母姓嗎?》獲得熱烈迴響,許多人詢問究竟該如何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所以再續作本篇文章,讓讀者能更清楚夫妻離婚後,究竟應該如何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本文僅以夫妻已經離婚為前提,請讀者留意)
依照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依照前開民法第1059條規定,若是夫妻已離婚,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為子女之利益,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但這樣的聲請,該如何說服法官同意變更子女姓氏? 這就要先參考民法第1059條第5項在民國99年05月19日之修正理由:「三、原第五項規定,需『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之要件,始得申請變更子女姓氏,惟所謂『不利之影響』於司法實務上判斷困難,除家庭暴力與性侵害等重大傷害事件外,既往案例中,常因法官認定當事人之主張僅屬當事人主觀感受,判定不構成『不利之影響』,而駁回當事人之聲請,致使聲請人承受莫大社會壓力。又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死亡或失蹤,皆屬未能預測之重大事件,為顧及未成年子女之人格健全發展,有關需『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的規定,擬修改成『為子女之利益』,以求更為周延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由上述修法理由可知,現在必須以『子女之利益』,作為說服法官之依據。
以下提供一則成功說服法官變更子女姓氏的裁定,供大家參考: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聲請變更姓氏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要 旨: 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種,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尚有家族制度之表徵,因此賦予父母選擇權,若因情勢變更的關係,變更子女姓氏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時,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倘未成年子女之生母既已改嫁他人,未成年子女如仍從父姓,將造成其全家姓氏不同,衡情對其就學及與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產生困擾,為維護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以及行使親權人之家庭能和諧美滿之目的,故變更從母姓將更符合未成年子女生活現況,對其亦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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