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夜悲歌之終止?
原本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第7款、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而就是因為這個條文,導致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處置之動物(包括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在內),面臨了人道處理(即安樂死)的命運,這就是俗稱所謂「十二夜條款」之規定。
如此的規定,不僅不合情理,更導致現行動物收容處所人道處理率偏高,還好經過動物保護人士及團體的大力疾呼,立法委員開始重視動物生命權這個議題。於是,立法院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會議通過、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公布,修正了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將該條款修正為:「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第7款、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 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
如此一來,將使動物之收容安置,應依動物傷病程度、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情形之標準處理,以強化主管機關積極推動以領養代替購買政策,提高收容處所認養率,必要時還可以增設動物收容處所,改善收容環境(民國104年2月4日第12條立法理由參照)。
這樣立法用意固然良善,亦大大提高了動物生命權之價值。不過,在動物安樂死要件嚴格之下,勢必會衍生相關問題,例如收容量激增、收容處所人力及資源不足、經費短缺等。所以在該項條文修正之後,更重要的是如何設計並實行配套措施,以真正減少流浪動物的數量。而目前政府所做的,多僅是宣導以認養代替購買、愛牠就不要棄養牠等道德勸說,而未見提出改善流浪動物數量的具體措施。所以,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7款的修正,能不能真正終止動物安樂死之悲歌?考驗著我國政府的智慧,更有待時間的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