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他人同意拍攝他人的身體,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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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他人同意拍攝他人的身體,違法嗎?
案例:A趁B因故熟睡之際,以具有照相功能之不詳手機,未得B之同意,私自拍攝B下體私處照片,但未散布,只是供自己收藏之用。請問,A之行為有違法嗎?
林佳怡律師提醒,這絕對是犯罪行為!
只要是未經他人同意而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是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而且不論事後有沒有將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散布,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但是,若是事後再將竊錄內容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將會罪加一等,違反同法第315條之2(加重妨害秘密罪),最重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是竊錄的刑事責任,而除了刑事責任外,尚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負責。所以,千萬不要為了一己之私,而觸犯法律規定!
※ 參考法條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條之2第2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2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2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1項之規定處斷。」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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