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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還沒有給的薪資,多久以內要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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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問:
    老闆惡意積欠薪資、避不見面。想請問律師法律上規定要多久以內提告請求老闆給付薪資?
    林佳怡律師答:
    必須要在『五年』內提告請求喔!
    因為民法第126條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02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126條所稱之『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
    以上,提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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