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隱私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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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隱私權侵害?有一則關於外遇配偶隱私權遭受侵害的新聞,挺有參考價值。在此分享給大家瞭解:(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26日電)新北市一名高姓男子為揭發妻子外遇,將行車記錄器內的聊天內容email給雙方公司主管,兩夫婦因此離婚。而妻子認為隱私權遭侵犯提出告訴,二審判高男須賠償新台幣20萬元確定。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101年間,新北市一名高姓男子發現,在科技公司任職的妻子與廠商外遇,除了在通訊軟體發現曖昧對話外,在妻子的行車記錄器也發現兩人對話的聲音檔。高男不滿被戴綠帽,將這份有兩人對話的聲音檔透過電子郵件寄給妻子及外遇對象的主管,兩夫婦因此離婚。而妻子因不滿隱私權遭到侵犯,造成名譽受損,一狀告上法院,要求高男賠償200萬元精神撫慰金。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高男敗訴,必須賠償前妻20萬元。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男辯稱,為了維持與前妻的婚姻,才會主動寄信給雙方公司主管,希望將妻子勸回,沒有要損害前妻名譽的意圖,但台灣高等法院不採信,維持原審判決,高男必須賠償2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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